
道路交通安全承载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责任恒盛优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良好的交通秩序,妥善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广州法院一案入选。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
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恒盛优配
基本案情
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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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对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导。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对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否减轻责任,仍需结合全案事实进行评判。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也警示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需谨慎驾驶,乘车人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做好系安全带等风险防范措施。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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